猛犬检疫费多少?
狂犬病在我国属于二类动物疫病,根据《政府令》第八条的规定,对二类疫病需要“存在易感动物,并可能引起流行”的,那么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论证确定后转报农业部,由农业部认定是否需要采取预防、监测、控制等防治措施。那么到目前为止,农业部并未有对二类疫病采取防治措施的要求。
因此综合上述所说,畜牧部门对狂犬病目前的管理仅限于《政府令》中规定的“发现疑似患病动物,应当报告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患病动物的,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可以出售或者运出县境销售、运输”,而不对其他事项作出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