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还有多少只藏獒?
如果仅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来看,似乎是允许养殖藏獒“用于出售、食用等用途”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凭自治州、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捕捞证狩猎、捕捞”,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行政区域内没有分布的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运输、经营和利用”。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此,出售、收购藏獒,实际上已经触犯了上位法。
也就是说,公民可以饲养但不可以出售、收购藏獒。然而,由于法律并未对“饲养”进行严格界定,导致大量“以养为销”的存栏交易成为事实。